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治超工作“十条禁令”
一、严禁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
二、严禁在治超工作时间饮酒;
三、严禁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四、严禁接受与治超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
五、严禁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六、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
七、严禁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载而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八、严禁将超限超载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
九、严禁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补偿费纳入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
十、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