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路政许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路政许可职责,正确实施路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路政许可由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各级路政管理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青海省路政管理条例》,各级路政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路政许可权:
省路政总队:
(一)跨省、跨地区的不可解体的超限运输;
(二)在干线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跨、穿越公路埋(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三)占用挖掘干线公路。
路政支队:
(一)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
(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三)超限及铁轮车、履带车辆上路行驶;
(四)行道树的砍伐。
路政大队:
(一)在所辖路段内开设平面交叉道口;
(二)铁轮车、履带车辆上路行驶;
(三)提高建筑物与公路肩边缘之间原地面标高。
第四条 各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实施路政许可。
第五条 办理许可事项,申请人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路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各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对当事人的申请无论口头或书面的均应进行登记。
第六条 需大队审核上报的路政许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直接报送路政支队。路政支队需审核上报的路政许可材料报送路政总队。
第七条 各级路政机构依法做出路政许可决定、颁发的行政许可证及签定协议,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八条 路政许可印章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使用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九条 路政许可印章按许可范围、权限管理使用。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