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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为法律主体可以从法律主体的历史演进规律

  法令認可任何安排、實體或許其他事物作為法令主體。任何突破傳統法令制度的新制度,都必須是經過價值判斷後的恰當結果。人工智能是否應當成為法令主體。      取抉於如下價值判斷:既可以促進人工智能的開展,壹起也可以消除人工智能的不妥危險。技術變革往往會伴隨危險,但只要危險可控且不會對人類價值產生不可承受的影響。   
  那麼法令就應採取最優辦法來抑制危險。考慮當下功用,統籌久遠影響,總體來看,維持現在法令制度,不賦予人工智能以法令主體地位,是人工智能法令管理的最優解。      人工智能的開展並不需求其成為法令主體人工智能是概括性術語,從機器學習到大規模語言模型等均包含在內。人工智能是否需求成為法令主體,可以從法令主體的前史演進規律取得啟示。      整體而言,法令主體演進的基本規律可概括為從“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即使到近代社會,天然人(公民)之間的權利也是有不同的。只要在現代法治國家,天然人才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   
  不僅如此,法令主體也已經不再限於生物學意義上的人,公司等實體也取得了法令的清晰供認,壹起附之以股東或許出資人以自己對公司的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此種供認促進了現代科學技術和安排形式的跨越式變革,推進了人類的文明進步。      雖然部分學者邏列或許設想了現在人工智能應當作為法令主體的具體場景,然而經過仔細分析,這些場景都沒有顯示出人工智能需求作為法令主體的真實客觀需求,也沒有顯示出既有的法令制度(如代理、公司法等)阻礙了人工智能的開展而經過使人工智能成為法令主體會掃清該妨礙。